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幕交易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或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
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详细内容,法务已在上文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有相关问题也都可以咨询网,为您提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