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后推翻原有证据需要哪些法定条件?
翻供后推翻原有证据需要哪些法定条件?
1. 真实性:新的供述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被告或证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新供述。
2. 合理性:翻供需要有合理的解释,为何之前的供述与现在不同。这可能涉及到胁迫、误解、记忆错误等因素。
3. 新证据的引入:如果翻供基于新的证据,那么这个新证据必须是之前未被法庭考虑过的,并且能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定罪量刑。
4. 法庭审查:最后,是否接受翻供和新证据,需要由法庭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同时,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何种程度的翻供可能触犯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实作虚假证明,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翻供,即改变先前的陈述或证词,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可能会构成伪证罪以下几种情况可能触犯伪证罪:
1. 明知事实真相,但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2. 在法庭上故意改变先前的如实陈述,意图误导法庭;
3. 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4. 伪造或篡改证据,以支持其虚假证词。
伪证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行为两个要件,且必须对司法判决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此规定,如果翻供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能构成伪证罪,并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正常的记忆错误或者因恐惧、误解等非故意因素导致的翻供,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伪证罪。
翻供并推翻原有证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满足法定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条件,同时要有新的、有力的证据支持。而且,这一过程最终需要得到法院的审查和认可。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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