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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有何区别?

2024-05-04 11:20 分类: 最新更新 阅读: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有何区别?

1. 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或者防范,且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仍发生的不良医疗结果。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存在主观过错,亦即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或职业道德,且意外的发生与医务人员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意外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无须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2.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核心特征包括:(1)医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过错行为;(2)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对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赔偿协商期间,如何防止患者隐私被不当披露?

在医疗事故赔偿协商过程中,确保患者隐私不被不当披露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患者隐私权受到严格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参与协商的各方均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措施,以防止患者隐私被不当披露:

1. 保密义务:《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医疗事故赔偿协商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其代理人,都应当尊重并履行这一义务,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患者的医疗信息。

2. 最小必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只应披露与医疗事故事实认定、损害评估、赔偿计算等直接相关的患者信息,避免无关或过度披露。任何超出必要范围的信息交流都可能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3. 书面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涉及公共安全、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否则在披露患者隐私信息前,应取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明确书面同意。即使在协商过程中,也应遵循这一原则,未经同意不得披露。

4. 信息安全保障:在信息传递、存储、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患者隐私信息的安全。例如,使用加密通信工具、设置访问权限、签署保密协议等,防止信息在协商过程中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或泄露。

5. 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患者隐私被不当披露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各方在协商过程中应时刻警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疏忽或故意而触法。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管理工作,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3.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作为专业律师,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协商案件时,应提醒各方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患者隐私,防止其被不当披露。同时,建议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限制信息知悉范围、采用安全通信方式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强化隐私保护措施,确保协商过程的合法合规。

医疗事故调解过程需要公开透明吗?

医疗事故调解过程是否需要公开透明,涉及对患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公正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量。从法律视角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如下:

1. 保障患者知情权与参与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了解事实真相、参与调解过程并提出主张的权利。公开透明的调解过程有助于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调解进展和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促进公正公平解决纠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其中调解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公开透明的调解过程可以避免暗箱操作,保证双方在平等地位上协商,提高调解结果的公信力,从而有效化解矛盾,实现公正公平解决纠纷。

3. 提升医疗行业公信力与社会监督:医疗事故调解过程的公开透明,有助于社会公众监督医疗机构及医调委的工作,增强医疗纠纷解决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进一步提升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同时,公开透明也有助于推动医疗机构改进服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医调委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依法、及时、公正地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医调委应当自调解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医疗纠纷情况、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调解日期等事项。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事故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这既是对患者知情权与参与权的保障,也是实现公正公平解决纠纷、提升医疗行业公信力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虽未有明确规定要求“公开透明”,但通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公正、公平、自愿、平等原则,以及保障患者权益的要求,可以得出医疗事故调解过程应以公开透明为宜的结论。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在法律责任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医疗意外,由于不存在过错且为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或避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免于承担责任;而对于医疗事故,由于存在医务人员的过错且与患者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还可能面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准确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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