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业主被侵权找哪个部门?
业主被侵权找哪个部门?
1.物业管理纠纷:若侵权行为涉及物业服务,如物业费收取不合理、服务不到位等,业主可先与物业公司沟通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申请业主大会介入调解,必要时可提起民事诉讼。
2.房屋质量与维修问题:对于新房交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业主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若开发商拒绝,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3.共有部分侵权:若涉及小区共有部分被非法占用或改变用途,如绿地改停车场等,业主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物业服务消费争议时)
小区绿地被占,业主如何维权?
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使用权和受益权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小区绿地的用途。
1.侵权行为识别:首先,业主需要确认绿地被占的具体情况,包括占用者身份、占用面积、占用目的等,以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对业主共有权益的侵害。
2.内部协商:业主可以先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直接与物业沟通,要求物业采取措施制止侵占行为,并恢复绿地原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业主大会决策:如果物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4.行政投诉:业主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政府机构投诉,请求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5.司法诉讼:如果上述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业主个人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请求赔偿。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法律途径,业主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及全体业主对于小区绿地的合法权益。
转让物业时,承租人权益如何保障?
1.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在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物业转让前,承租人有权利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所租住的物业,以保障其居住或使用的连续性。
2.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意味着即使物业所有权转移给新的业主,原租赁合同仍然对新房主有约束力,承租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使用物业直至租期结束。
3.信息告知义务:出租人在决定出售物业之前,通常负有告知承租人的义务,以便承租人能够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做好相应准备。虽然《民法典》对此没有直接的硬性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一做法被视为诚信交易的原则体现。
4.合同条款调整:如果物业转让导致租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比如新业主提出修改租赁条款,双方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民法典》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体系通过确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效地保护了物业转让过程中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和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业主在面对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时,应理性维权,首先尝试与侵权方沟通解决,同时注意收集证据。若协商无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行政投诉渠道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