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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如何区别?

2024-05-30 12:48 分类: 最新更新 阅读:

 

  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如何区别?

  1.犯罪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目的: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是为了暂时使用资金,并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其本质是对资金使用权的非法侵犯;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意在永久剥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3.侵犯对象: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是公有也可以是私有的;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特指公共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公共资金等。

  4.行为方式:挪用资金通常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将资金用于非授权用途,但有归还的意愿和可能;贪污则涉及伪造账目、隐瞒收入、直接窃取等方式,意图彻底控制并占有公共财物。

  【引用法条】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a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第168条涉及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管理土地使用权职责的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此罪。

  2.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类主体特指那些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对土地使用权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村长、书记等,如果他们非法出让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也将构成本罪。

  3.其他一般主体:在某些情况下,非上述特定身份的个人或单位,如果参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本罪。这里的“其他主体”泛指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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