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是怎样的-
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是怎样的?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之下,第三人需要承担原来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并对债权人进行还款。这意味着,一旦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权人就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债务已经转给了第三人,原来债务人所拥有的抗辩权也会随着债务的转移而转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就可以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利用这些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那么这部分债权债务就会部分或全部终止。但是,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免除,那么该免除行为就不会生效。同时,如果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那么债权债务也会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什么区别?
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
2、主体变更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的关系,不再承担债务,由第三人完全代替其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和原债务人都是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同时向两者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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