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莞单位),都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或当地规定的其他比例)。
2、应缴金额 =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实际应缴金额 = 应缴金额 - 减免金额(如符合减免条件)。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使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资金。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支出。
3、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
4、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5、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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