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权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和质权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其发生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订立质押合同设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与质权有何区别?留置权:
产生方式:法定产生,无需特别约定。
占有情况:债权发生时即已占有留置物。
标的物范围:仅限于动产。
行使条件: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即可行使。
消灭原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质权:
产生方式:约定产生,需双方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
占有情况:设定时才移转占有。
标的物范围: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
行使条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行使。
消灭原因:多种原因,如债务清偿、质物灭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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