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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犯罪未遂中的“着手实行”如何界定?

2024-03-25 18:54 分类: 最新更新 阅读:

 

犯罪未遂中的“着手实行”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定“着手实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触及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即行为人是否已经从预备阶段进入了实施阶段。当行为人开始实施直接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时,即可认为是“着手实行”。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购买凶器后制定计划属于预备阶段,而实际对被害人实施攻击行为时,则被认为是“着手实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同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对“着手实行”作出明确具体的定义,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指导案例及司法文件中对此进行了阐述和确认。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有何差异?

在刑法理论上,未遂犯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完成,未遂犯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即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行为过程,但由于其他原因(如被阻止、自然力阻碍等非主观意愿因素)而未能实现犯罪结果。例如,甲意图杀害乙并已向乙开枪射击,但因子弹意外未击中乙,此时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终了的未遂。

2.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又称未达目的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后,尚未完成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被阻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目的。比如,甲在盗窃过程中被巡逻警察发现并抓获,甲虽已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未完成整个盗窃过程即被阻止,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犯罪行为实施的程度和阶段不同,实行终了的未遂更接近于既遂状态,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则距离既遂状态较远。但在刑事责任承担上,我国刑法原则上对这两种未遂犯都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和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具体的量刑幅度。

如何理解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行为或者实现犯罪目的的状态。这里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1. 行为人主观上仍然希望并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在客观上由于某些并非其能够预见或控制的因素,导致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例如,行为人正在盗窃时,因被警察发现并及时制止,或者由于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犯罪,这些都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2. 这些原因必须是行为人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和左右的,如果排除这些外来因素,行为人原本有可能完成犯罪。换句话说,若犯罪未能得逞是因为行为人自己主动放弃或者因为主观上对犯罪条件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被害人在家而实际并未在家),则不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而是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款明确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和法律后果,其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对犯罪未遂形态中“未能得逞”的原因进行限定,强调了未遂状态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变化,而是客观条件的影响。

“着手实行”是犯罪未遂成立的重要条件,其界定应结合刑法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犯罪预备阶段,实质性地触犯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并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当认定为“着手实行”。对于此类犯罪未遂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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