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未申请的七级伤残补助金还能否追讨?
离职前未申请的七级伤残补助金还能否追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使员工在离职后才发现自己有权利主张该补助金,只要其伤残情况与在职期间的工作有关,并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依然可以主张该权益。实践中还需考虑时效问题,《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离职后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才提出追讨,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离职后七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离职后七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主要涉及劳动者在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其离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根据职工本人工资以及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并结合伤残等级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等因素综合确定。通常,七级伤残的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如20%至30%,具体比例各地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乘以一定的月数(一般为13个月至24个月)。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样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但具体支付月数和比例依据各地方的具体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各地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标准,可参考各地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离职后七级伤残生活护理费是否继续发放?
离职后,对于七级伤残员工的生活护理费是否继续发放的问题,主要取决于工伤保险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如果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并未明确规定在离职后仍需支付生活护理费。如果因工致残需要生活护理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这一费用的支付并不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而是基于实际的护理需求。对于七级伤残且存在生活护理需求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其生活护理费应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直到其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止。
【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离职前未申请的七级伤残补助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追讨的,但必须确保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申请或诉讼,同时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伤残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