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越权代理时,受损方有何救济途径?
发现越权代理时,受损方有何救济途径?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的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受损方可以针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果被代理人不承认或拒绝追认,受损方可以向责任人(即越权代理人)索赔。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的,应当认定为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越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第三方进行了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即不知情的第三方)因为代理人超出授权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通常会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相应的代理权(例如,代理人持有看似有效的授权书),那么被代理人应当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被代理人应当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当代理人行为足以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时。
2. 如果被代理人不能证明善意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那么被代理人仍需承担责任。这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引用法条】
主要的回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 第九百一十九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 第九百二十条:“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3. 第九百二十二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越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应由被代理人承担,除非能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代理权。
当发现越权代理时,受损方应首先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沟通,争取解决问题。若无法达成一致,受损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代理行为无效或请求赔偿损失。在此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