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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拆迁补偿中未包含哪些应得权益?

2024-02-25 00:00 分类: 房产纠纷 阅读:

 

拆迁补偿中未包含哪些应得权益?

1. 合理补偿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不仅包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应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以及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2. 安置房或相应住房保障:依据同条例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在选择货币补偿之外,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获得房屋产权调换。

3. 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给被征收人。

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非住宅房屋,条例也规定了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6. 文化遗产保护补偿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特定条件下,应考虑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提供额外补偿,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时也应予以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 《土地管理法》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 《文物保护法》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发现权益受损如何救济?

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发现权益受损,被拆迁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受损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首先,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被拆迁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

其次,若拆迁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如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提供安置房或提供的补偿与协议约定不符等,被拆迁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拆迁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损失,甚至在满足条件时解除合同。

再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迁补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权益受损有哪些表现?

被拆迁人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补偿不足或无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实际补偿金额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未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偿,甚至没有任何补偿就强制拆迁,属于被拆迁人权益受损。

2. 强制拆迁程序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机关在执行房屋拆迁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如未依法发布征收决定、未达成补偿协议前就实施拆迁等行为,都可能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 拆迁信息不透明: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拆迁的目的、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若拆迁方未公开相关信息,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充分参与决策过程,也构成权益受损。

4. 安置问题:拆迁后,被拆迁人有权获得适当和及时的安置,包括住房安置和其他生活保障措施。如果拆迁方未能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安置房,使得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严重下降,也是权益受损的一种表现。

【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 同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后的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及临时安置费用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和财产权益。

在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所有应得权益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以落实。我们将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各项补偿全面、合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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