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独自承担的房贷如何公平分割?
一、婚后房贷一个人付离婚怎么分割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婚内购买的房产无论是否由单方面收入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均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这意味着,在婚姻期间,无论哪一方支付的房贷或双方共同为购房所支付的费用,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如果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房产所有权归登记方所有。
由于房地产价格可能出现上涨等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诉讼中,应当由权属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贷款房子怎么处理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未还清贷款的房产问题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方法如下:如果购房是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完成的,那么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地,未完全偿还的贷款也应视为双方共同的债务。
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夫妇二人需共同承担起还款的义务,此项义务不可推诿或逃避。
倘若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决定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则可依此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间就共同债务的约定仅能约束内部关系,并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偿还贷款的一方亦可依据先前的约定向另一方索取相应的赔偿。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而后续的房贷则由双方共同财产来偿还,且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若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将该不动产判给登记方所有,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