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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协议可以撤回的吗?

2024-02-24 00:00 分类: 离婚 阅读:

  2024离婚赔偿协议可以撤回的吗?

  离婚协议的赔偿金一般不可以反悔。离婚协议中关于赔偿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为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任何一方在1年内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讼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则会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就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计算?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计算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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