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离婚后探视权如何安排?
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的问题,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予以处理。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时需确保不影响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学业。并且,倡导离异双方秉持友好协商的态度,共同拟定适宜的探视规划。倘若父母就探视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形作出裁定,其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免遭侵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离婚调解进程中,财产分割应秉持公平合理的准则,同时综合考量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子女的抚养需求以及双方的生活所需等多方面因素。实际操作中,首先需明确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通常而言,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婚后共同积累的财产,则依循相关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进行合理分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借助上述法律条文,律师在开展离婚调解的财产分割工作时,将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原则与程序,全力保障财产分割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离婚虽终结了夫妻间的婚姻关系,然而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纽带以及法定权利义务并不会就此断裂。妥善安排探视权,不但能够满足非直接抚养方的情感诉求,更有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建议离婚双方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怀抱理解与合作的心态,共同商议探视安排,在必要时刻借助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以确保探视权得以合法、合理、有序地施行。